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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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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泸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泸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以适应法制审核工作需要。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一)适用听证的;(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一)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四)行政拘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有条件的部门应将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纳入法制审核。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第九条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后,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十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案件基本情况;(二)相关证据;(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五)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法制审核的重点:(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情况紧急,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第十五条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应当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有关要求在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根据本办法和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并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督促其改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各执法部门的系统内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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