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企业优惠政策

泸州关于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7〕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引导鼓励全市工业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激发企业投资活力,扩大有效投资,实现行政审批制向承诺备案制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原则(一)简政放权。我市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备案(核准)、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建筑消防设计审批等行政审批市级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区县,以及泸州高新区、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和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管委会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二)目录管理。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只备案不审批,实行承诺备案管理。(三)清费减负。凡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审批环节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权限内的按规定一律免收;不属于免收权限内的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以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对企业予以全额补助。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泸州市范围内所有审批权限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相应的行业准入(行业规范)条件的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其原有合法不动产权证范围内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纯工艺技术设备技改项目。不涉及土建施工,仅通过设备购置、生产线改造、技术更新、工艺更新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二)厂房建设项目。在建筑后退红线内,工业企业对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以及开展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三)厂房及工艺技术设备技改项目。工业企业利用空闲厂地或厂房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并实施工艺技术设备技术改造的项目。三、工作要求(一)最大限度压缩“目录清单”。市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等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分别就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事项,提出《泸州市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审批目录清单》(见附件1)。非国家政策严格要求必须审批事项,一律不得纳入审批目录清单。(二)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监管。市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指导企业开展好项目立项、节能、环保、施工许可、消防、安监等各个事项的承诺备案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审批和备案流程实施细则,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杜绝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等问题的发生。审批和备案流程实施细则、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于2月28日前制定并报市经信委和市法制办备案。(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部门之间和部门与各区县(园区)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召开本系统工作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解决推进过程中有关困难问题。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部门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实现各部门间工作信息的互通。(四)抓好试点扩面工作。在抓好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承诺备案工作的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及相应的行业准入(行业规范)条件的新增用地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各区县、园区可参照“零地”技改项目做好探索工作。本实施意见试行期为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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