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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示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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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泸州市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示规定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公开原则,规范行政复议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文书工作,促进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市、区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市、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在本级政府或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公布。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行政复议文书网的链接。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行政复议调解书;(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四)其他有中止、终结行政复议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文书。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宜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在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文书内容涉及家事、人格权益纠纷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保留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下列信息:(一)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保留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关系。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认为行政复议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不宜在门户网站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文书的工作。第十条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复议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行政复议文书的原本一致。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补正笔误的文书。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对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复议文书与行政复议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第十一条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复议文书与行政复议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复议文书,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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