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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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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精神,全面开展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为指引,通过推行综合管廊建设模式,解决反复开挖地面、架空线网密集等问题,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同时,兼顾人防需要进行建设,提高综合管廊工程的防灾抗毁能力,通过综合管廊兼顾人防需要达到互联互通,使我市地下空间连片成网,构建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加快推进成渝城市群南部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类推进。立足城市总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按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推进新技术、新工艺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独立成网、规模适中、兼顾人防需要的综合管廊体系,综合管廊建设与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人防工程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实施。强化入廊管理,有偿使用。一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相关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各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许可审批、不予施工许可、不予掘路许可,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予以严厉查处。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二是按照国家、省政府相关规定,运用市场化原则,依法选择或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组建项目公司作为管廊管理运营单位,具体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各入廊管线单位要根据综合管廊建设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线建设计划和费用预算,向综合管廊产权单位和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应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正常成本,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等因素确定。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一是完善综合管廊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市级部门和区政府的职责分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综合管廊项目;完善融资支持,各级政府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和专项债券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用于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二是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综合管廊。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二、重点工作(一)加快制定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管理办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指引》要求,尽快将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省住房城市建设厅批准后实施;制定《泸州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二)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中心城区建成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到2017年,全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管廊20公里,2020年全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管廊50公里,到2030年将建设综合管廊200公里以上。各区、县适时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三)建立多元化融资模式。一是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大力推动ppp模式作为综合管廊建设主要融资渠道。将综合管廊项目列入全市重点ppp储备项目库,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发行债券等方式,科学合理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综合管廊建设。二是向社会资本公开推介,优先鼓励管廊管理单位与管线产权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四)推动综合管廊建设新技术应用。提倡绿色、高效、低成本开发模式,大力推进预制管廊等建筑工业化方式在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应用,推广使用非开挖技术,同步推进地下管线智能管理系统建设。三、任务分工(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完成《泸州市中心城区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拟定《泸州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负责建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牵头拟定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并推进实施;牵头组建管廊管理运营公司,负责协调供水、燃气、排水等管线单位的入廊管理工作。(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将综合管廊项目列入全市重点ppp储备项目库;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牵头细化综合管廊相关收费细则;负责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上报争取工作。(三)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各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负责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财政投入资金,研究综合管廊财政投入资金分担机制。(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综合管廊相关用地保障措施。(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力、能源、通信等管线单位的入廊管理工作。(七)管廊管理运营单位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并制定综合管廊管理维护细则。负责向管线单位出租管廊空间使用权和提供管廊及管廊附属设施维护管理服务。(八)各管线单位负责按本意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支持配合综合管廊建设,并协助解决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九)各县参照本意见实施。四、保障措施(一)理顺工作机制。根据本意见确定的任务分工,明确牵头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建设、管理职责分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业平台公司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健全横向沟通联系机制,确定各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定期进行项目沟通协调,通报项目过程管控进度。(二)完善融资政策支持。将综合管廊建设作为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将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三)完善安全保障机制。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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