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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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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8日泸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省与市、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市、区县政府教育投入责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市、区县级财政关系。二、主要内容(一)义务教育方面。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按照中央、省、市和区县级财政负担比例分级负担;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区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市级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情况,适当给予区县奖补。公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基准定额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准定额分担规定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承担50%,剩余的50%部分,民族待遇县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与扩权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三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区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应由市、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三区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承担80%,剩余省级承担的20%部分,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应由市级按比例承担省级的20%部分,三区由区级财政承担。城市公办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方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适时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国家试点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范围为原其他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待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和民族待遇县县城义务教育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县共同承担,扣除中央财政按生均定额奖补后的差额,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2:1比例分担。凡不在国家和省级规定试点范围,且未经省政府确定而自行试点的,所需经费由所属财政自行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动态调整。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我市四个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分担55%,剩余部分由各扩权县分担;三区由省级财政分担45%,剩余部分由市、区级财政按照50:50比例分担,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叙永县、古蔺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现阶段按不低于40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照220元/人·月的标准,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两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两县财政承担;其余三区两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20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5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承担。同时,省级财政将对实施范围内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较好的区县给予综合奖补。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国家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区县级教师培训,根据培训举办级次分别由市、区县级财政承担。边远贫困地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区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区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二)学生资助方面。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区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市、区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实行学前幼儿保教费减免政策,按照省分地区核定的基础减免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扣除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省级财政对民族待遇县按80%给予补助,对非民族地区按总水平35%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分市、区县核定具体分担比例),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分担,扩权县由各县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中央承担80%,剩余部分由省、市、区县按比例分担。免学杂费按照省分市、区县核定的补助标准,省与扩权县按55:45比例分担,省与市级按45:55比例分担;应由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三区按市、区财政50:50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民族待遇县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区县由省与市按40:60比例分担;应由市承担部分,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分别分担。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中央承担80%,剩余部分由省、市、区县按比例分担。按照国家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档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全额给予民族待遇县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助,其余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照97.5:2.5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省级与市级财政按照95:5比例分担;应由市级承担的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各区县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免学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高校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承担80%,剩余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相应同级财政承担。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按照省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按照市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高校毕业生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按省和市有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赴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就业所在区县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中职和本专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按照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三区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由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市、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分担,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应由我市承担部分,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应由我市承担部分,按照借款学生就读高校隶属关系分担部分,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按照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分担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市属高校由市财政承担。(三)其他教育方面。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区县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按照上级财政对我市的转移支付情况,适当给予区县支持。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区县在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制定新增事项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或中央、省与市、区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上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事项涉及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与市财政分担比例按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二)促进规范运行。各区县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全面系统梳理本级财政教育领域相关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制定实施意见,细化措施,推动落实。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三)协同推进改革。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推进教育领域共同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与市、区县财力更加协调匹配,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之外,以后年度凡是市级层面新增、扩面、提标的教育增支事项,市级财政对增支部分的分担比例应与市级财力相适应。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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