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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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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泸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我市区域粮食安全,为全省粮食安全作贡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意见》(泸市府发〔2015〕5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委编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农发行泸州市分行等主要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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