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第七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泸州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监管,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服务农村居民健康。二、工作措施(一)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各区县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每千服务人口至少配备1.6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2.建立乡村医生进入退出机制。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对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业务能力强、工作需要、身体健康、当地村民欢迎的,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考核注册后,可延迟5年退出,但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对不符合准入资格的乡村医生进行清退。3.探索“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择优考核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探索“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4.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待遇。各区县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乡村医生,除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还可按乡村医生工作的年限,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村干部定期离任补助标准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区县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6.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各区县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工作。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开展中医服务的应配备基本中医诊疗设备。(二)加大基层卫生人员培养培训力度1.定向培养基层卫生实用人员。依托在泸省市卫生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使用本土实用性医学类卫生人员。每年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摸排核实具体村乡村医生缺额数量,根据缺额数拟定定向培养计划,由学校会同当地乡镇,对所辖村初高中毕业生中进行招生宣传动员,学生入学前由区县政府与本人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在校期间学费全免,市区县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生活补助。毕业后由当地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村卫生室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2.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6号)要求,优先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以“5十3”和“3+2”形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3.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在岗培训。依托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区县要有计划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及以上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区县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的、身体情况较好的退休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诊疗活动和业务指导培训工作。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完善基层卫生人才使用机制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财政补助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强化以岗定酬、以绩取酬,加大单位内部分配力度,向一线骨干医护人员倾斜,真正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制度。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办法,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督查。鼓励各区县探索建立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机制。2.放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招聘条件。按农业户籍人口每千人1/1.5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加大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力度,力争3年内按核定编制和岗位基本补足配齐人员。为解决基层招人难问题,在2019年12月31日前,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具有卫生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及以上、专业不限,女性年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男性年龄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3.引导卫生人才服务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一定期限的乡镇及村卫生室相应工作经历。实行服务基层奖励积分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每满2年计1分;县以上卫生事业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援助服务,工作每满1年计1分,可累加,积分用于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加强城乡对口支援,组织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结对帮扶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培育一批适合基层开展的专项技术、专病项目,吸引群众就近就医。实行三甲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前,须到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医疗卫生机构支援6个月;晋升正高级职称前,须到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医疗卫生机构支援3个月。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建立青年医师下基层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对口支援效果。对下派基层服务的人员,派员单位参照挂职干部有关待遇标准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其在原单位的待遇一律不变。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加强领导,扎实组织推进。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二)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各区县财政要切实承担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责任,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三)加强督查引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