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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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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园区管委会:《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0日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部署和《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要求,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市、区(县)、乡(镇)三级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二、网格建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综合督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一)网格体系市、区(县)政府负责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和工业集聚区(含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自然保护区等网格,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可结合工作任务将所辖的村、社区划为第四级网格。(二)网格划分1.一级网格: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2.二级网格:以区(县)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3.三级网格: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4.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结合环境监管任务,视情况将村(社区)设为四级网格。5.工业集聚区和自然保护区网格: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泸州白酒产业园区作为二级网格进行管理,其他工业集聚区和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各区、县政府还可结合自身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监管任务,将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设为网格纳入日常监管。(三)网格职责1.网格主体一级网格: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负责指导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三个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市级部门)履职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负责协调由多个部门才能完成的统一行动。责任单元(市级部门)职责,承担本部门环境监管任务,向其他责任单元及时移交不属于本部门环境监管职责范围的污染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向责任主体汇报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并向其提出应由各个部门联合进行执法的意见建议。二级网格: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发现、制止并上报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信息,完成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市政府)和责任单元(市级部门)安排或应协助完成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负责监督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和自然保护区、工业集聚区(乡、镇、街道)及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本级责任单元职责,负责完成本级责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并收集下一级网格报送的信息,形成具体意见上报。三级网格:主要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巡查,发现、制止并上报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信息,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交办的任务。本级责任单元职责,负责接受本级责任主体信息,及时梳理、汇总、上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四级网格: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图见附件1。2.网格成员(1)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一、二级网格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规定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的,及时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统一监督各监管工作组工作。三级网格和工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区等网格环境保护机构: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四级网格环境保护人员: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2)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本级网格主体单位划分的环境监管职责,承担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等环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四)网格要求1.实行“五定”。对每级网格内的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源一档”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五)网格运行1.巡查。上级监管工作组每年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同级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六)网格监督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网格责任主体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公众监督。鼓励各级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三、市级网格(一级网格)划分(一)网格划分泸州市市级网格(一级网格)共划分二级网格10个,分别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及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各网格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二)组织机构成立市级网格(一级网格)日常运行领导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2。(三)网格主体和成员职责市级网格(一级网格)网格主体和成员职责见附件3。四、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各区(县)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二)体系建立。各区(县)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区(县)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要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三)全面实施。从2016年1月起,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一是加强指导督导。市网格化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二是强化组织协调。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二)建立机制。一是各区(县)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管理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移交移送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三是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三)提升能力。一是各区(县)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二是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尤其要加强三、四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三是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充分借助各部门现有网格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四)强化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况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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