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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8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5〕4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7日泸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完成省政府和市人代会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应积极采取城市扬尘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污染协同减排、控制燃煤使用量、秸秆和垃圾禁烧等综合措施,大力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第三条按照“注重结果,分类考核,奖优罚劣,激励引导”原则,对三个区、四个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激励。其中,对各区政府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各县政府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对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第四条设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省级激励资金和市级激励资金。省政府激励资金用于全市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考核激励。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上年结余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资金结转下年使用。第五条对三个区的考核。(一)“重污染天数”考核。根据每月单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的天数计算,每出现一天“重污染天气”,扣罚2万元。(二)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据实考核、一票否决、分档奖罚”方式处理:1.每年省上下达资金后,市财政局向每个区下达激励资金120万元,由各区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次年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预拨激励资金扣收,并进行分档处罚,最大处罚额为60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对预拨激励资金不予扣收,并视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激励,激励资金来源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扣收资金和处罚资金(含重污染天气处罚资金),按完成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完成任务比例按完成率折算);若三个区均完成目标任务,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酌情予以激励。3.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区,分档处罚额度如下: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超过年度目标值≤3%,一次性处罚12万元;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超过年度目标值≤6%,一次性处罚24万元;6%<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超过年度目标值≤9%,一次性处罚36万元;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超过年度目标值≤12%,一次性处罚48万元;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超过年度目标值﹥12%,一次性处罚60万元。(三)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考核。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按照“等额预分、一票否决、据实考核”方式处理:1.每年省上下达资金后,市财政局向每个区下达同比改善激励资金30万元。2.次年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区,收回预拨的同比改善资金,并处罚30万元。对有改善的区,预拨资金不予扣收,并视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激励。激励资金来源为未完成同比改善任务的区扣收资金和处罚资金,按改善比例进行分配(改善比例按改善率折算)。3.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率计算方法:(1)某区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率={[(上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当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上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上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当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上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当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100%;(2)三类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核算权重分别为60%、20%、20%。第六条对四个县的考核。按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一)每年省上下达资金后,市财政局向每个县下达激励资金60万元,由各县统筹用于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次年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预拨激励资金扣收,并处罚30万元。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对预拨激励资金不予扣收,并视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激励,激励资金来源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扣收和处罚资金,按完成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完成任务比例按完成率折算);若四个县均完成目标任务,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酌情予以激励。第七条对在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市级部门(按照《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评价办法》考核),给予一定的激励资金,所需经费在市级激励资金中列支。第八条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次年组织对各区、县和市级部门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计算确定需要扣收或增加的激励资金,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与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第九条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人员、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市级部门激励资金报市政府特批后使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预拨激励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制定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对激励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条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任务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监测指标评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年平均浓度限值执行。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质量监督。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的监测,不得人为干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一经发现,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最重值(日均值)作为当日评价依据。第十二条各区县考核点位分别为:江阳区蓝田宪桥空气自动监测站和忠山环监站空气自动监测站(取两个监测站的平均值计算考核)、龙马潭区小市上码头空气自动监测站、纳溪区环境保护局空气自动监测站、泸县环境保护局空气自动监测站、合江县气象局空气自动监测站、叙永县中医院空气自动监测站和古蔺县住建局空气自动监测站。第十三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因素、激励资金规模等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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