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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川办发〔2014〕104号)要求,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二、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退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三、各区、县要参照市本级《目录》,及时编制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四、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建设步伐;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除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等信息外,须同步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五、本《目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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