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电梯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切实加强我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治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减少出现电梯故障,防止发生电梯事故,不断提升我市电梯安全水平。二、职责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督促、支持质监部门依法履行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察职责;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负责协助质监部门排查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组织和协调将老旧住宅(小区)电梯纳入物业管理;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运行和更新改造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质监部门负责全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严格执行电梯准入、准用制度;加强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监察等环节的监管;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封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宣传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和完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积极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对电梯的管理职责;当电梯发生故障时,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按照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程序,及时申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故障电梯进行维修,确保电梯正常运行。信访部门负责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因居民住宅电梯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公安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经“110”、“119”报警电话反映的电梯故障困人应急求助相关工作;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三、主要措施(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1.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2.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履行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并对电梯维保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牵头落实保障电梯安全的各项费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牵头,通过小区公共经营性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多方筹措隐患治理资金。3.住宅小区不自行管理又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代理电梯使用管理者职责,并协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住宅小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4.对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于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物业服务期间,住宅物业项目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所属乡镇(街道)会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在其过渡期内由乡镇(街道)明确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责任主体,直至新的物业管理单位接管。(二)督促居民电梯住宅使用单位履行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1.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电梯日常巡查,组织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对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保工作进行监督。2.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完整记录电梯状况。电梯一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凡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3.使用单位应加强应急值守,专人保管使用电梯应急三角钥匙。在电梯使用时段,必须确保电梯应急呼叫系统畅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应答,一旦电梯发生故障确保能及时处置;定期进行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使用单位应当强化电梯的日常管理服务,主动加强与业主的联系沟通,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在电梯使用中的相关诉求。对使用中的电梯,要将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置于显著位置;对需要维修的电梯,应公告维修方案,及时维修并公告维修结果,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对需要停用的电梯,应及时公告停用原因和停用期限,并做好解释工作。(三)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履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职责,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1.电梯维保单位应当配备与维保电梯数量相适应的持证上岗的电梯维保人员及零配件,并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指派质量检验人员对维保质量进行抽查。2.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困人等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3.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4.对每台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保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记录档案至少保存4年。5.电梯定期检验之前,开展年度自行检查,并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及时进行整改,并联系检验机构进行复检。6.维保的电梯被投诉后应立即排除故障或作出公开解释。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建立全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指挥中心质监部门牵头在全市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指挥中心”,设立统一电梯救援投诉电话,成立专业的电梯救援队伍,以确保发生电梯故障、困人等事故时,指挥中心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困人信息,第一时间发出救援指令,调度专业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故障处置工作,提高全市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电梯事故带来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指挥中心”要与110、119等形成电梯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以使用单位为救援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五)建立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和改造更新的资金筹措机制1.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电梯运行维护资金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乡镇(街道)应引导、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2.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1)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街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用于电梯改造更新,质监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由乡镇(街道)、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仍不足的,由乡镇(街道)、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对因电梯故障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甚至危及人身安全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乡镇(街道)应积极协助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乡镇(街道)、街道办事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不足的,由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仍不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动员原建设单位或者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3)经上述资金筹措后,仍无法解决且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落实。(六)引入物联网、保险救济等先进技术和社会管理保障机制在电梯安全管理中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安全技术的应用,鼓励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和新装电梯安装具有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况、自动监测电梯安全性能参数、发生故障自动短信报警等功能的电梯监测系统,提高电梯故障报警和应急救援的及时性、有效性,推动老旧电梯结合年检、大修工作逐步安装。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功能,鼓励和引导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逐步形成保险保障为依托的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七)健全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稳定的防范机制1.质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封停,在实施电梯封停时,事先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乡镇(街道),必要时要通报信访、建设、安监、公安等部门。2.乡镇(街道)应当积极做好被封停使用的电梯业主工作,维护社区稳定和谐,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解决问题。问题难以及时解决的,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3.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街道)和信访、建设、质监、安监、公安、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强化领导,切实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各项管理工作,狠抓辖区内问题电梯的安全隐患整改,迅速建立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筹措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强化职责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任务体系并进行考核奖惩。(三)加大宣传力度质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电梯使用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其掌握应对电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变和逃生技巧,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