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4〕5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7日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4〕11号),设立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和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二)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承担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处理,监督管理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鉴定,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技术性贸易中涉及标准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全市标准化信息。(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质量、计量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执行认证认可工作的制度,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七)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八)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标准、质量、计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九)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开展合作交流。(十)指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十二)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行政督办、文电处理、信息编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文稿撰写、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史志、保密、会务、信访、综治、维稳、爱卫、安全保卫、对外交流、规划等工作;牵头开展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二)政策法规宣传科研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重大政策;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调整、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工作。(三)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度等相关公开信息并组织实施;承接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四)标准化科研究拟定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WTO/TBT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推广商品条码技术并监督管理;管理全市标准化信息工作。(五)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全市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资质;负责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六)科技与认证监管科负责全市获证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的资质、资格;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等工作;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七)质量管理科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强市战略,组织参与国家、省质量奖励评选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承担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的有关事宜,组织和参与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八)质量监督科拟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国家和省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预警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负责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按职责分工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办公室)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等;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十)执法督查科(稽查支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查处跨区县、跨行业的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违法案件以及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重要案件;指导、督查、督办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办理工作;受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十一)计划财务科拟订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十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资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技术监督职业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和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派驻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五、其他事项(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处理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辐照食品安全性评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做好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三)与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协调机制,共同研究拟订地理标志保护综合性政策,协调重大问题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市商务局配合市农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商品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四)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