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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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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泸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度》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8日泸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由首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受理、办理、督办、反馈服务对象请求事项的一项管理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受群众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的办理、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等请求事项的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单位为首问责任人所在的单位,有条件的首问责任单位应在办公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首问责任工作岗位。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已进入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的事项,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主动热情,对服务对象的请求事项即时响应、认真办理、全程跟踪,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首问事宜。第六条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立即接办,按规定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并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第七条对属于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第八条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服务对象。(一)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管理服务事项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管理服务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承诺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第九条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进行转办,并告知接收单位,原则上只能转办一次,接收单位不得再次转办。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绝不允许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借口推托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第十条首问责任单位向承办单位推送转办首问事项过程中,与承办单位出现职责争议的,由双方协商明确工作职责,限时解决。第十一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度。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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