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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进一步落实两集中三到位一杜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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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两集中三到位一杜绝”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两集中三到位”运行(一)规范并联审批运行1.范围类型。对所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窗口审批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按审批类型分为三类: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其它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窗口审批的事项的并联审批。2.运行原则。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流程跟踪、限时办结、全程监督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3.首接牵头。按照并联审批事项或阶段的流程,确定首先接件窗口为该事项或阶段并联审批牵头窗口。4.全程代办。并联审批事项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由发改委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全程代办,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由工商窗口负责全程代办,其它一个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窗口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由首接窗口负责全程代办。5.制度保障。完善办理审批相关制度,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实施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踏勘“一车制”等制度;建立全程代办机制,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全程代办。6.规范中介。制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取消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等。按照质优价廉的标准公开招标、将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引入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规范服务。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评价体系,打造开放、公平竞争的中介市场,促进行政审批提速。(二)窗口服务三级联动实行省、市、县(区)政务服务窗口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实行“一窗进出”,三级联办。企业和群众在同一个窗口递交审批申请、领取审批结果。需转报上级部门窗口审批的事项,不再由申请人报送,统一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报送上级办结。(三)窗口服务主导审批机制1.充分授权。各审批窗口明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或行政审批科长为窗口首席代表,部门主要领导与首席代表签订授权书,赋予首席代表行使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2.现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到位。行政机关出具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确认书、审查意见、批准文件等前置审批要件,一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取证等环节必须在窗口完成;凡需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听证评估、检验检测、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由窗口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统一安排;凡须内部业务科室联合会审办理的,由窗口首席代表组织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进行。3.部门配合。根据行政审批科设立情况,各窗口与其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紧密衔接的内部工作制度,高度重视和强化行政监管工作,把相关业务科室的重心调整到做好踏勘评估、检验检测、竣工验收等支撑审批服务工作以及制定规划、研究政策和加强批后监管上来。二、杜绝“体外循环”(一)网上运行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网上公示办事指南,录入办理流程,明确受理、踏勘论证、专家评审、审批、取证等各环节办理时限和责任人,全过程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或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系统中录入运行。(二)规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受理、办理、制证、盖章、送达等各个环节全过程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完成。窗口人员在接受咨询、受理或不予受理、办结送达等环节,必须向申请人打印出具咨询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办结通知书等有效书面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当场签字后,由办事人和窗口各保存一份。(三)领导到位凡审批权限暂时未下放行政审批科的,由部门分管领导作为部门首席代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坐班负责窗口审批工作;审批权限授权窗口行政审批科的,部门分管领导要履行对窗口审批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检查、监督职责,每月到窗口办公不少于2次。三、加强审批信息统计监督(一)办件信息1.政务服务中心随时掌握各类并联审批情况,每月统计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进度、行政审批存在问题,汇总编印审批简报报送市委、市政府。2.首接牵头部门要对接件开展的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全过程追踪回访,督促各环节各阶段审批按期完成。(二)办件监督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和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系统电子监察功能,加强网上办件电子监察。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局定期组织审批办件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当场书面告知、是否体外循环。四、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一)明确责任按照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流程中职责分工,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审批科负责人(首席代表)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和监管责任。(二)严格问责对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行政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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