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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调整和明确建设管理部分事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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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理顺关系,强化属地政府一线监管的职责和权限,破解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监管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城乡建设管理事权进行调整和明确。现将调整和明确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事权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集划归各区,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属地原则,一并划转各区管理。三、部分建设行政处罚(管理)事权(一)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依法应予以撤销或吊销的,由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撤销或吊销。(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中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接。(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行为、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未依法履行规划审批的城市雕塑、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建成居住小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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