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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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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促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证)是本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资格证明。本省监督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颁发,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具体印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加盖证件管理专用章。监督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监督区域和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附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颁证机关钢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的监督证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督证的发放范围:(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工作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二)省、市(州)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三)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批准聘请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第六条申领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监督证发放范围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业务知识;(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四)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七条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可以在以下人员中选取:(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三)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工作人员;(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聘请5名以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市(州)人民政府可聘请10名以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所持监督证应当注明“特邀”字样。第八条不得向下列人员颁发监督证:(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党纪处分后考核仍受影响的,受政纪处分后未解除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第九条监督证的申领和颁发程序:(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部门人员申领监督证,由所在单位将其有关信息填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表》,由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制发监督证。(二)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申领监督证,由所在单位将其有关信息填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制发监督证。(三)拟聘请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申领监督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将其有关信息填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表》,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制发监督证。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按证件载明的区域和类别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一)持综合类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二)持本系统、本行业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本系统、本行业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三)参加集中、专项等监督检查活动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的临时性、跨区域、跨类别的监督证实施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收回临时监督证。第十一条监督证破损的,按照申领和颁发程序换发新证,原证同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收回并销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因死亡、退休、辞职、辞退、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位的,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收回监督证,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监督证遗失的,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其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第十二条监督证有效期为2年。需继续持证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在监督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按照申领和颁发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换证申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原证同时收回。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出示监督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一)不出示本办法所规定的监督证的;(二)所持监督证非本人的;(三)监督证有涂改的;(四)监督证严重破损或污损的;(五)监督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监督证,并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吊销监督证:(一)越权使用监督证的;(二)转借监督证的;(三)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第十五条申领人员以虚假信息或因颁证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取得监督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收回监督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注销其监督证:(一)监督证有效期届满的;(二)监督证被吊销、被收回的;(三)监督证遗失的;(四)监督证应当收回而未收回的。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机关或组织。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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