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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21〕1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养老保障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主体责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是对我省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重大调整,是贯彻落实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事关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二、关于制度衔接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有关规定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规定停止执行,已按该文件及之前有关文件规定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新安置,今后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确保前后政策平稳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三、关于资金筹集和参保缴费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费,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所在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所需资金从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一安排。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资金包括征地时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含缴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发放生活补贴(含丧抚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养老保险补偿费所需资金按以下方式筹集:(一)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所需资金首先从被征地的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在征地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二)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核定一次性筹集养老保险补偿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上述第(一)款规定一次性筹集15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用于逐年代缴核定补偿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用于逐年代缴核定补偿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的缺口和发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缺口,由政府承担。四、关于经办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市统一的经办管理规程,统一业务信息系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五、关于宣传解释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解读政策,加强宣传解释,科学研判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帮助群众正面理解此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引导群众尽早参保、持续缴费。六、关于信访维稳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分析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和应急处置工作。要认真搜集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动态跟踪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研究解决,及时化解矛盾,为政策落地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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