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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事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21〕1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意见,着力理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权限,确保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审批、管理和执法各环节有效衔接,提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就市、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事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分市级和区县级交通运输事权。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行使层级的事权依法办理。尚未明确的事项,依照法的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明确。(二)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原则。按照“简政放权、重心下移”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对部分存在职能职责交叉的事权,结合当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市级和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法规规定的层级履行各自行政职能。其中,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前)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管(事中)和处罚(事后)工作。(三)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权,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和力量,理顺权责关系,做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真空,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二、主要内容(一)行政权力事项。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区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24项(含110个办理项);行政裁决事项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2项。1.行政许可事项。市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权力的责任主体是市交通运输局,区县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权力的责任主体是区县交通运输局。2.行政裁决事项。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区县职责范围内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3.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区县职责范围内的9项县级道路运政类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县职责范围内的3项水路运政类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二)公路路政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属地范围内县道及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负责属地范围内乡道除行政执法以外的公路路政日常监管;泸县、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负责属地范围内公路路政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属地范围内的固定超限检测站管理;泸县立石超限检测站、嘉明超限检测站交由泸县管理。(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监督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非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泸县、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非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监督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业务事项详见附表。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对照清单,认真梳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局属各单位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所涉及的职能职责调整,确保在人员安排、工作交接等关键环节有序推进,平稳完成事权移交和接收工作。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承接相关县级行政审批、业务事项办理,负责各类业务系统平台的使用和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各类县级事项办理应启用区县交通运输局印章。同时,设置6个月业务交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市级交通运输相关业务办理人员需采取跟岗方式对各区县业务承接办理人员做好业务培训,过渡期结束后,原市级交通运输相关业务办理人员撤离业务、移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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