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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6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20〕1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赋予审计工作新定位、新职能,审计工作已进入以促进完善国家治理为目标的新阶段,必须由针对独立对象的个体化监督向着力行业治理的整体性监督拓展,必须由资金监督向更加注重权力运行制约的责任监督发展。投资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靠传统的以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为主的思路和模式已不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化对规范和完善投资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上来,加快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通过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全面提升我市投资审计监督质效,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实现投资审计全覆盖,保障我市建设领域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二、推进转型发展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支持审计机关围绕“三个转变”,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夯实依法全面履职基础,促进投资审计工作发挥更大作用,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推进投资审计“三个转变”。审计机关要全面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工程结算、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推动全市投资审计工作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更加有力发挥投资审计监督、保障和服务职能作用。(二)加强重大项目审计。要破除长期以来区县投资审计工作主要限于工程造价监督甚至替代建设单位代办项目结算审核的狭隘视角,紧紧围绕全市“六大攻坚行动”,重构投资审计业务重心,解决好投资审计越位、缺位问题。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聚焦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损失浪费和涉嫌利益输送等行为,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三)加强投资决策审计。围绕政府投资总体规划和各领域具体规划实施情况,关注投资投向在区域协调、行业发展、空间分布、财力承受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着力揭示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达产达效不佳、资产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布局、提高投资绩效。(四)加强履职情况审计。在依法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关注各级部门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投资控制、办理审查批复、工程验收启用、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注重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重大责任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促进健全追责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监管治理水平。(五)创新投资审计技术方法。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审计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借助第三方专业检测、鉴定机构的权威意见以及使用卫星遥感、无损探测等新技术,解决投资审计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数量、隐蔽验收真实性认定难等问题,提升审计判断的科学性、准确性。审计机关要适应现代投资审计需要,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充分利用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提供的涉及投资领域的数据信息,运用信息化新经验、新技术、新方法,对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进行分析,提高投资审计绩效水平。三、明确工作要求(一)修订完善投资审计相关制度。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转化运用的合法性,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涉及限制民事权利和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立即清理和纠正。不得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要求和指令审计机关直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办结算、以审代结(决)算;不得要求和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不得规定将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综合验收和财务决算审批等行政职能前置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尚未出具审计报告等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二)厘清审计监督和建设管理职责。要厘清政府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监管职责,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形成科学的监管体系。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履行工程结算审核职责,加强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投资概算核定、招标人招标活动、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抓好内部审计机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投资审计中的作用。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工程招标、材料询价、物资采购、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对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三)严格投资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审计机关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在制定计划前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外,市、区县拟自行开展的投资审计项目,均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管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区县政府临时交办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得以建设单位委托或其他形式变相交由审计机关审计。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区县审计工作的指导,对超出现有审计力量的项目安排,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四)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和使用。审计机关不得再自行建立和使用中介机构库。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聘中介机构。投资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应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对使用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的,要健全完善监控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不得未经实质性复核直接使用中介机构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每年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采取抽查等形式依法开展核查,加大复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五)做好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对投资审计成果,审计机关除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决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外,还要采取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多种形式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同时,审计机关应做好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信息公开,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审计情况要坚持依法公告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整改的促进作用。四、强化协调联动(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和监管等资料及电子数据,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审计机关的对接工作,积极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推动开展“智慧审计”。(二)强化执纪执法监督协同联动。要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案件查办、问责追责、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切实用好审计成果,共同推动建立权责明晰、分工合作、齐抓共管、衔接有序的全市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三)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审计反映的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整改情况,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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