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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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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规定,结合机构改革等情况,我市组织编制了《泸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正面清单》和《泸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负面清单》,经市政府八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严禁越权发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正面清单中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负面清单中的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严禁负面清单单位以自身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涉及本单位本领域的行政管理措施或政策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制定主体。未在正、负面清单之内且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单位、清单公布后因机构设置新增的但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单位、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县政府要于2019年9月30日前公布本区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区县要对本级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对本部门下属单位制发的文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越权发文、违法发文。市政府将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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