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1〕1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一、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对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泸州化工园区、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泸州经济开发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泸州轻工业园区、泸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检查备案。凡进入上述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遵守本制度。三、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检查。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备案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年初未列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的依法确需开展涉企检查的备案。四、未被列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依法确需开展的涉企检查,需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经信委备案核准后方能实施。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企业进行的具有保密性的专项检查、经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以及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嫌疑等特殊情况确须立即检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可先实施,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手续,并说明原由。六、涉企检查应当填写《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载明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原因、依据、时间等事项,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经信委备案。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备案。七、涉企检查应当向企业发放《涉企检查明白卡》,告知检查人员、内容、原因及依据、投诉渠道、是否备案等事项。八、涉企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检查范围实施,做好记录,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实施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九、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应以协助整改、规范管理为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管理权限可处可不处的,不处罚;可重可轻的,从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十、涉企检查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严禁利用检查吃拿卡要,严禁接受企业宴请和礼金礼物。十一、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十二、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