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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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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夯实水利管理基础,摸清水利发展状况,谋划水利长远发展,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已全面启动,普查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普查工作。二、加强领导,尽快完善和充实水利普查组织机构。我市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已全部成立,要根据工作变化,及时调整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抓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建和完善工作,抽调专门人员充实并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三、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各区县开展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依据国家普查总体方案,我市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编制完成(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实际,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普查责任,做好普查工作和进度安排。四、科学测算,确保普查经费落实和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7号)文件要求,按照“分级负担、分级测算;全面完整、足额核算;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测算本专项所需经费。本次水利普查经费,各区县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分年度给予安排解决。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水利普查前期调研、普查技术准备、前期基础资料收集与处理等前期准备工作经费;购置本部门普查所需通用设备和数据传输、处理设备等所需经费;收集相关资料,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方案等所需的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购置费;普查成果的资料整编、分报告编写、专项验收会等费用。五、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全国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及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的普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其中统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提供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第二次农业普查、第二次经济普查中与国民经济社会用水及水利行业能力等水利普查相关资料;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水土保持所需气象基础资料;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提供污水排放相关资料;国土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地下水资料;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城市用水的相关资料;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与农业灌溉有关的相关成果;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水土保持相关的资料,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六、积极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全力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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