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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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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消防队伍力量建设,全面提高我市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创新理念,提高对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认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长,灭火抢险救灾任务日趋繁重,消防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我市三区四县现有3个公安消防队,3个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消防站布局不合理,警力、营房、装备器材严重不足和训练,装备设施陈旧老化等问题,影响了执勤备战和灭火抢险救灾能力的提高,严重制约了我市消防事业发展。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泸州”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发展存在的问题,创新理念,理清思路,切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总目标,要按照“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构筑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治安)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发改、财政、人事、规建、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规划、立项、经费保障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权益,改善消防执勤备战条件,营造有利于消防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为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有力消防安全保障。二、加快建设,建立适应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的新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3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6〕29号)精神,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一)明确建设标准,加快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各区、县政府必须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政府工作计划,尽快完成城镇建设消防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消防队(站)建设。“十一五”期间,城西消防站要按一级普通站标准建设,消防指挥中心、鱼塘消防培训基地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1辆消防车、1台消防泵(出水口径为65mm)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好回龙湾、护国、兆雅、白沙、福宝、马岭等政府专职消防站,配齐配强消防队伍;江阳区城南站、龙马潭区石洞站要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江县、泸县、古蔺县政府要加快原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改造,合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泸县、古蔺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达到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人口5万人以上、年GDP在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要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及车辆器材装备所需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逐年增加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经费。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应及时予以补偿,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保障能力。(二)推广“玄滩片区经验”,大力发展基层基础消防力量。各区、县城镇社区和专业消防力量不能覆盖、短期内确不具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要借鉴泸县建立“玄滩片区”消防队经验,结合本区域实际,按照1+2+10模式(1台车、2台消防泵、10名消防队员)建立片区消防队。对经济欠发达,购买消防车确有困难的乡镇,也可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巡逻消防队或组织志愿消防队伍,或增加城市物业保安公司消防安全保卫功能,购置2台手抬机动消防泵和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保障基本的消防灭火需要。同时,要巩固和发展城镇社区、单位、乡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力争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消防救援组织,提高基层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强化农村消防安全保障。(三)积极主动协调,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企业、工矿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工程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对辖区内原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各区县政府要主动关心,采取安全检查、节日慰问等形式,了解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状况,督促或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更好服务辖区群众。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的管理和指导,提高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战斗力,切实增强企业自防自救能力。(四)增加经费投入,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硬件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区县消防部门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中予以足额保障,以确保防火监督、火灾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等工作的正常运转,逐年提高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确保消防部队营房、执勤车辆、器材装备、训练设施、基础设施设备等达到执勤备战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强现役消防编制的使用和管理,着力解决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问题,对消防部队文秘、档案管理、驾驶、后勤保障等非执法监督岗位可采取聘请地方文职雇员的办法,将有限警力置换充实到执法监督和执勤灭火第一线。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解决消防部队聘用文职雇员的工资、保险及其它补助、补贴等费用。建立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设施建设,建立区、县消防通讯“三级”组网,保障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通讯畅通。三、明确责任,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的精神,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目前,我市涉及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交接工作的区县,要由政府牵头组织财政、人事、公安、劳动、消防等部门,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营房、人员编制、用工形式、车辆装备等进行清理,全面掌握情况。交接时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采取合同聘用制,定岗不定人。在管理体制上要制定标准,具体明确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及职级、待遇等问题,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维护队员的合法权益。对现有人员按照《四川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安置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交接方案,确保交接工作积极稳妥的进行,保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乡、社区和平安区县考评。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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