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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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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委发〔2017〕16号),设立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原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职责、牵头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二)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和城市照明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三)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使全部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四)将原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和堆放物料、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五)将原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市公安部门行使。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草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城镇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乡容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及监管工作;负责规划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涵洞、夜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点的规划、设置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管。负责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及监管;监督指导城镇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镇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五)负责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县(区)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六)承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地城市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市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罚权:1.行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和堆放物料,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7.实施与上述综合执法范围内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八)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性专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政务公开、信息、信息化建设、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对外协调、工作接待、办文办会、后勤服务、值班值守、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二)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资金使用并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承办机关人员养老和医疗等保险工作;统筹开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的计划、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统战、对台等工作;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四)市政管理科(安全科)贯彻执行市政公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涵洞、夜景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负责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负责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点的规划及监督管理;负责规划区城镇燃气、供水、排水、节水、城乡污水处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城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110联动、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市政公用行业规划编制、市政行业安全事故的处理;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五)城乡容貌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贯彻执行城乡容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城乡容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乡容貌管理标准和检查考核体系;统筹开展城乡容貌塑造;负责城市建筑、城市家具的容貌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管理;牵头组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重大政商活动;负责制定城管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县(区)城乡容貌、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六)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科贯彻执行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城市垃圾收集点、果皮箱、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区大型洗车场的规划设置;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县(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统筹开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七)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城乡管理立法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权力界定、公开运行及案件审查、指导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全市执法业务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相关部门及县(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工作;负责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八)执法督察科(信访内审科)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和体系建设,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风行风、行政效能建设及其督查督办;负责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监察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以及信访、阳光政务、网络问政、网络舆情、12345、96198等各种渠道、各类信访的受理、交办、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九)综合治理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编制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市治理、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治理工作;负责下达全市目标管理任务,并组织开展检查、指导、考核;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综合性创建工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五、其他事项(一)明确市级部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对业务管理和行政处罚权都划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相应职责。对只将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行业管理,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及环保、安全监管、维稳等职责;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二)明确市、区之间的城市管理责任1.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2.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规划区内直管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夜景照明、城市排水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其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3.公厕、粪便处理场管理。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规划区内直管公厕、粪便处理场改造及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其余公厕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4.生活垃圾管理。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管理,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的改造及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其余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5.市城管执法局应建立市政工程管理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公布市城管执法局具体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公厕、粪便处理场及生活垃圾管理项目目录。(三)明确市、区之间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重大复杂案件是指违法情节严重、案情复杂且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存在困难而需要移交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办理的案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案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其他案件由各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查处。(四)建立完善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时,需要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报或移交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执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反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五)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六)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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