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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7〕11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泸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4号)要求,结合泸州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关于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的安排,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为基础,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调整食盐监管职能,落实、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盐安全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盐业监管新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食盐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二、职能调整(一)将撤销市、县(区)盐政市场稽查处(所)前的职能调整到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承担。(二)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盐业行业和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三)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三、主要职责(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和相关盐业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有关盐业制度和规范性文件;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3.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盐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盐产业发展政策;4.指导和推动盐业行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5.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负责落实食盐储备制度;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及高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7.协助推动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8.指导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标识和标识不清的盐产品;9.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工作,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10.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11.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分析,监测盐业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理盐业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12.指导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工作;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全市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的其他事项。(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起草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监督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规范;2.组织指导全市食盐生产、经营、消费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盐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工作;3.组织指导全市食盐生产企业质量检查和责任约谈工作,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4.建立问题食盐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5.组织开展食盐安全性评价和风险监测,负责食盐安全风险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6.负责食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7.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8.配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进食盐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9.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10.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负责组织查处食盐安全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地方食盐稽查执法工作,协调督办跨地区重大违法案件,受理食盐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1.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四、机构编制(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挂泸州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按程序报省委编办审批。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以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与监督执法职责。(二)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盐业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管相应机构,确保盐业相关管理职责只加强不削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不出现“空档、断档”。(三)市、县(区)新增编制采取增编或挖潜调剂的方法,确保新增盐业管理职责工作所需编制。五、现有执法人员分流安置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现有盐政执法人员考调招录一批。六、组织实施(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盐业体制改革协调机制,全面统筹研究改革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事宜。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工作落实。(二)明确目标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细化改革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事宜,2017年底前完成职能移交、机构编制落实、人员妥善分流安置等工作,实现政企分离。(三)细化分解责任。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制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由市、县(区)编办牵头,会同经信、财政、食药监、人社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扎实落地,确保盐业改革有序推进。(四)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按省上统一要求完成职能移交前市县盐政市场稽查处(所)切实承担盐业管理主体责任,牵头做好食盐市场监管工作,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工作,开展综合执法,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卫生,确保过渡期食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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