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农药兽药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7〕11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川机发〔2017〕4753号)精神,切实抓好全市农药兽药监管工作,推进我市打造食品药品安全泸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食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就抓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好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及五个配套规章制度,抓好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一要加强农药生产监管。严格执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定细则》,严厉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剧毒高毒农药和无证生产行为,严格落实原材料进货记录、农药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二要加强农药经营监管。要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从严进行经营条件的审查,严把《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口。对从业人员进行农药管理规定、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培训。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加工、分装农药及在农药中添加隐性成分。严格落实高毒限用农药销售管控措施全覆盖,对高毒限用农药实行“专柜上锁经营、实名制购买、溯源管理、公开承诺、用药指导”五项管理制度。三要加强农药使用监管。推进科学选药用药,试点开展“农药处方制”,重点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病虫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对症选药,健全农药使用记录档案,严格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运用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综合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开展政府购买病虫防治服务,积极引进推广新农药新技术和高效施药器械,推动农药减量增效。四要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管。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通过建立村级回收网点、多种方式回收激励机制、及时对接回收处置渠道等,探索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二、切实抓好兽药监督管理兽药监管工作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继续以兽用抗菌药整治为重点,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规范》(GSP)监管为抓手,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一要加强兽药生产管理。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生产,落实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确保兽药GMP制度执行到位。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严禁在兽药中违法添加剧毒高毒成分、禁用物质和规定组方成分以外的兽药,对兽药生产企业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二要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兽药《药品经营质量规范》(GSP),强化全面实施兽药GSP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供应商质量档案、进销存系统建立和使用情况,加快推进兽药经营环节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入市产品质量。逐步规范互联网兽药经营活动,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管理联动机制,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兽药经营等活动。三要加强兽药使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和四川省的兽药抗菌药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督促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化合物,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加强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医临床用药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季度巡查的方式,对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场(户)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5%。实施兽药减量行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区和兽药安全使用示范区创建活动。三、切实抓好监测预警和监督抽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的农药兽药残留检验责任。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节、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必须同步推动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果茶、肉蛋奶及其他食品农药兽药的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追查源头和流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切实抓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要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确保农产品合格上市和顺畅流通。农业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监督管理,建立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出具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各类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地准出机制,督促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地证明,核查产品质量,核实产地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监督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监管,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五、切实抓好执法监督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蔬果茶、中药材和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原材料、人用药、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保持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六、切实抓好科学安全合理用药宣传培训和指导农业部门要积极宣传农药兽药相关知识,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制作专题、讲座、专刊等,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措施,有针对性宣传国家农药兽药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禁限用农药规定、假冒伪劣农药兽药识别、农药兽药科学安全合理使用等基本知识,提高农药兽药使用者整体素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安排专业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和养殖场(户),现场示范培训,指导农药兽药使用者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切实提高农药兽药使用能力和水平。七、切实抓好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和打造食品药品安全泸州、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的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懈怠思想,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做到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加强考核评价,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舆论监测和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