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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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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7日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查自评。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查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三)第三方评估。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四)暗访抽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五)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2.考核得分95分以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1.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第九条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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