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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眉山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眉山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配合。第五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眉山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第六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按照不同交通区域、不同停放时间实行分段差别收费,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进行施划和设置;(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放;(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发票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对拒绝交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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