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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人口集中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用区范围(一)主城区。成昆铁路以东、天府大道眉山段以南、剑南大道南延线(岷东大道)以西、崇礼大道及二环南路延伸线以北区域为禁用区。(二)彭山区。岷江现代农业园观光大道以东、岷江河堤以西、彭山区东坡区交界处以北、彭山岷江二桥引道以南区域为禁用区。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使用柴油机为动力的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综合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凿岩机械等类型。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主管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使用清单和台账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眉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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