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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文化立市战略,建设文化强市,努力创作推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中华审美追求,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文艺精品力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着力提高文艺创作的组织化程度,优先扶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眉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作接地气、受欢迎的优秀文艺作品;优先扶持争创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巴蜀文艺奖、四川文学奖等国家和省级文艺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和特别重大文艺展演活动。第三条遵循文艺创作规律,既集中资金扶优扶强,又注重培育本地文艺家提升创作能力和水平。第四条实行项目制管理。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五条市内单位或个人创作、投资制作的文艺类图书(本版书)、影视、戏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范围包括项目的创作过程、采风活动、宣传推广活动、展演展播等。第六条市内单位或个人在成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书法、美术、摄影展演交流活动。第七条市外单位或个人围绕眉山题材、眉山元素创作、投资制作的对宣传眉山有重大影响的文艺精品,重点扶持争创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和省级重要文艺奖项的原创作品。第三章扶持标准和方式第八条项目按类别给予扶持,特别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和比例。(一)文艺类图书、音乐、舞蹈、曲艺等类别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给予3万—30万元的资金扶持。(二)影视、戏剧、广播剧等类别项目和书法、美术、摄影展演交流活动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给予10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第九条扶持方式依项目而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项目结项时一次性扶持,二是在项目前期和结项分两次扶持。项目前期扶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扶持金额的40%。采取前期扶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能力、有类似项目的成功作品、有项目创作的详细计划。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工作由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主任,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文联为成员单位。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由分管文艺工作的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评审组从全市专家库中抽取确定,原则上每次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七人,其中行业专家比例不得少于70%,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扶持对象和扶持标准。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业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第五章申报与评审第十二条每年3月,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新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文艺创作规律,制定《眉山市年度重点文艺创作目录》,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印发,作为年底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每年10月,由市委宣传部公布当年《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评审条件》,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公布的评审条件进行申报。引导《眉山市年度重点文艺创作目录》中的项目积极申报,同时鼓励《眉山市年度重点文艺创作目录》以外的优秀、重大创作项目进行申报。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同一作品不重复申报,同一作者的作品不超过两件。作品可联合申报。第十三条每年11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认定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对象,提出扶持标准,由市委宣传部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扶持的项目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认定公示结果,将扶持项目和标准交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拨付通知。县(区)委宣传部、县(区)财政局应在市级专项资金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与获得扶持的项目主体签订《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协议》。第十四条对宣传眉山已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项目,当年未申报的可次年补报。第六章扶持资金监管第十五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扶持项目主体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延期、核减或终止拨付,并取消此后两年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三)中期评估和结项评审不合格的。(四)没有按期完成项目的。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扶持项目不能按约定实施或结项的项目主体,应及时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视实际情况提出延期、核减或终止拨付建议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扶持资金在眉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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