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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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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监督管理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已报监报建的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市政、园林、杆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开展相关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规宣传和城镇燃气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施工前管线会签、野蛮施工、监理不尽责的行为要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二、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新建、改建、扩建等城镇燃气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中压、低压市政燃气管线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施工安全监管,按照“一次申报、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在上一年度12月份将下一年度的中、低压市政燃气管线建设计划提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管道燃气用户供气工程(包括居民小区、工业、商业、公建用户供气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开工报备制度,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监管,并在开工前7日内将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余除应急抢险外的燃气工程,均需按程序办理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三、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一)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等城镇燃气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规定。新建住宅和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管道燃气用户,必须同步配套设计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供气工程,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安装管道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并使用不锈钢波纹管作为燃气具连接软管。(二)按照规划应沿城市道路(含公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三)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四、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一)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二)燃气工程施工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向施工单位下发安全告知书,对施工现场进行燃气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巡线员。巡线员在施工前,通过已采集的燃气管道定位点进行现场放点或标明管位,明确地下燃气管道路由走向及深度。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三)燃气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燃气工程竣工资料,燃气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其他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工程图片、视频影像资料。五、其他要求本通知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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