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企业优惠政策

眉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

政策
发布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川供财〔2022〕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眉山市,专项用于支持眉山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和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一)供销部门。市供销社按照省供销社专项资金下达金额、方案、绩效,提出我市年度资金向区(县)供销社分配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后,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报局党组审议,督促区(县)供销社报备资金绩效、实施资金项目、留存资金档案。区(县)供销社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建立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向市供销社备案;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报市供销社存档,并长期负责开展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紧密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主要用于支持各级供销社及供销社基层组织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一)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供销社系统化肥、农药、农膜、种子、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业务和农副产品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业务的流通设施、经营网点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的应用和推广。(二)基层组织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基层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发展,推动“三社融合”试点,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支持区(县)供销社按照全国供销总社建设标准,开展基层社“标杆社”和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三)县域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区(县)供销社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领域、发展综合服务,开展代耕、代种、代收、代储、代加工等全程一体化农事服务,为农村小微经济组织提供代理代办、管理咨询、业务培训、品牌营销等服务,促进和带动县域农业社会化服务,帮助服务对象降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四)省、市供销社下达资金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供销部门要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的基本思路进行分配管理,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安排原则。(一)规划引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遵循省供销社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供销改革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自上而下引导地方支持重点方向和规范资金使用。(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聚焦市委市政府的大事要事,根据年度重点支持计划,推动我市供销改革加快发展。(三)体现差异。加强部门间相关资金安排统筹协调,确保同方向资金项目安排“政策协调、资金聚焦、推进统筹、效益最大”。(四)强化绩效。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方式,严格资金分配时限,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支持地方供销系统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项目的资金分配。主要考虑供销社基层组织、经营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分配对象原则上为各区(县),因素法计算后分配资金最小单位为万元(四舍五入)。具体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如下:因素指标占比(%)计算公式数据来源基层社发展指标35区(县)基层供销社建设指标/全市基层供销社示范社建设指标市供销社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及区(县)供销社建设情况综合服务能力指标10区(县)农村会计服务、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指标/全市建设总额总社统计报表数据及市供销社掌握会计服务数据供销综合改革现状401.机构编制完善情况2.供销综合改革宣传情况3.安全工作情况4.统计、财务工作情况5.近期综改资金绩效情况6.供销系统产业体量7.供销综合改革情况由市社掌握供销综合改革进度,逐项给分上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排名情况15根据上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排名情况,第一档次第二档次第三档次分别计分上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排名情况合计100第八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供销社会同财政局按因素及权重测算拟定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资金由区(县)财政、供销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结合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统筹安排用于本地区项目发展。第九条财政局对市供销社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在协商一致后,市供销社会同财政局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主体、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时,由区(县)供销、财政部门负责重大调整事项的审批。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供销社、财政局应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资金分配下达预算后,按规定在部门公共网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三条区(县)供销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第十四条区(县)供销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市供销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供销社原则上不接受项目业主单位直接申报,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县)供销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区(县)供销社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并向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出具转报文件(需要政府转报的须出具区县人民政府的转报文件)。区(县)供销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项目选定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供销社报备。市供销社、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第七章项目验收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区(县)供销社提出验收申请。省供销社专项资金指引明确由市级供销社验收的,由市供销社组织验收,未明确的由市供销社验收的,由区(县)供销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管理文件要求,项目由眉山市供销社验收的,市供销社采用委托专家组验收方式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标准由市供销社根据上级项目管理文件要求确定。验收专家从眉山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人,在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下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专家来源包括眉山本地大专院校教授专家、相关行业领军人物、相关协会成员、相关政府部门人员等,专家组成员至少包括一名财务专家。专家劳务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专家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合格的项目,市供销社出具验收报告报省供销社。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供销社责令项目业主单位在规定时限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二十一条依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度资金安排规模,专项资金出现安排项目绩效较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况,相应调减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眉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供销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市供〔2021〕5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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