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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统筹基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参考齐齐哈尔、德阳等地预付医保基金情况并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为有效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经研究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现就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统筹基金通知如下。一、预付基金的范围和额度预付范围为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欺诈骗保行为、资信状况差致使基金安全无保障、涉嫌欺诈骗保证接受有关机关调查等现象的定点医疗机构不纳入预付范围。以上年度该医疗机构医保统筹基金(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平均每月发生额为基数,精神病专科医院预付3个月,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预付2个月。二、基金预拨和清算流程(一)市医保中心对市本级负责审核支付的六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拨付,各县(区)医保中心对各自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拨付。(二)各县(区)医保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统筹基金平均每月发生额,汇总各自辖区内预付基金总额,于每年1月20日前(2020年为7月20日前)报市医保中心统筹科。(三)市、县(区)医保中心相关业务科(股)室填报《眉山市医保统筹基金预付表(职工、居民)》,经单位内部审签程序后执行。同时加强监测预警,确保基金安全。(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对当年预付基金进行回款清算,回款清算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新的会计年度,实施新一轮预付。对清算后未及时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拨付和下一年度医保基金预付,同时在我市拟开展的医保信用积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中作不良信用记录。三、相关工作要求(一)市、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及承办银行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基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划转,切实提高基金拨付效率。市、县(区)医保中心要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不得出现迟划、少划、漏划等现象。(二)市、县(区)医保局要建立并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稽核机制,不断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不合理费用,要在日常结算时予以扣除,对严重违规行为,暂停预付且拒付相关费用,并按照服务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实施预付后,医保中途结算通道随之关闭,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实行每个住院病人应在完成一个完整的治疗过程之后才能结算,确保一次住院、一次结算、一份住院病案首页、一份完整的病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超过同期病人自付部分的预交住院费用。(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有重大突出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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