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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关于印发《眉山主城区建设工地货运车辆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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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城市砂石、渣土等运输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人居环境和谐优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眉山主城区建设工地货运车辆的运输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眉山主城区建设工地货运车辆,是指在眉山主城区从事砂石、渣土等运输行为的货运车辆,下文简称建设工地货运车辆。第三条建设工地货运车辆运输管理按照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公安、交通、环保和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共同管理。第四条市住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眉山主城区建设工地货运车辆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眉山主城区建设工地货运车辆实行备案管理,每年度应当报市住建局备案。每年集中备案时间为1月1日—1月15日,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新增车辆的备案时间。新购置的车辆可按实备案。第六条建设工地货运车辆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货运车辆所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货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核实是否黄标车辆的证明材料。第三章线路核准管理第七条已备案车辆在眉山主城区从事砂石、渣土等运输行为实行线路运输核准管理。市住建局根据工程方量、施工计划和工地周边道路等情况核准货运车辆线路及数量。第八条已备案车辆在办理线路核准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眉山市主城区砂石、渣土运输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二)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准的《眉山市建筑土方运输申请表》。第九条部分确实无法提供《眉山市建筑土方运输申请表》的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经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纳入线路管理;因抢险、救援等特殊原因,无法事前办理线路核准手续的,可边施工边补办相关手续。第十条线路核准的一般规定。(一)眉山主城区禁行车辆类型、禁行区域、绕行线路和入城通行办证流程等事项按《关于眉山城区禁止货运、工程车辆和黄标车通行的通告》之规定执行;(二)线路核准坚持就近进入绕城道路,尽量避免经过学校、医院、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原则;(三)建设工地货运车辆运输线路的管理实行工地辖区大队(分局)负责制,需经过其他辖区时,负责线路核准的大队(分局)应主动与其他大队(分局)衔接,确保同一个工地只有一个申请核准审批;(四)辖区大队(分局)在确定运输线路时,应主动与辖区内公安交警大队衔接,确保双方核准线路一致;(五)建设工地货运车辆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安全需要,实行限时、限量审批通行;(六)每个建设项目申请运输砂石、渣土线路,核准运输线路时间首次不超过15天;期间管理规范、遵规守纪,延期申请核准运输线路时间不超过1个月。如果发生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线路核准的大队(分局)有权取消运输线路申请核准。第十一条取得运输线路核准后,申请人应当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入城手续。第四章工地车辆进出口管理第十二条车辆冲洗设施的一般规定。(一)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排水坡度应大于3%)、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冲洗设施宜采用冲洗平台(出水量应不低于50m³/小时)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二)因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具备设置自动冲洗设施的工地出入口,应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设施,冲洗设备额定压力不小于15Mpa,出水量应不低于0.25L/S。(三)冲洗设施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进行地面硬化,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鼓励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钢板、预制块材等铺装,并应满足现场承载要求。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出入口保洁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清洗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清理排水沟、沉淀池,确保场区无积水,防止污水外溢污染道路。出场车辆应冲洗干净,车身外部、车轮、底盘处目视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严禁带泥出场。第五章车辆装载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工地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限超载、不得冒出车辆栏板,且必须采取覆盖措施,牢固捆扎,防止抛洒滴漏。第十六条装载淤泥等带有明显水渍的流体物质的车辆,车厢底部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防止抛洒滴漏。第六章车辆运输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砂石、渣土等运输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工地货运车辆应当按照审批的线路和时间规范运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和手续,做到安全驾驶,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环保、住建等部门的检查。第十九条建设工地货运车辆在运输途中应当控制车速,在车辆转弯及上下坡时必须减速行驶,防止抛洒滴漏。第二十条遇有特殊情况或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按各部门的通知停止运输,线路核准时间不顺延。第七章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眉山主城区从事砂石、渣土等运输的所有建设单位及备案车辆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积分的扣除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信用记录的周期为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货运车辆信用分值为12分,建设单位的信用分值为该工地取得砂石、渣土运输核准车辆的累加分值。第二十三条信用扣分细则。(一)建设单位使用未备案车辆或已停运车辆的,每车次扣12分;(二)车辆密闭、捆扎、外层覆盖措施不规范的,扣1分;车辆未采取密闭、捆扎、外层覆盖等措施的,扣2分;(三)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或规定时间运输的,扣2分;(四)车身外部、车轮、底盘处未冲洗干净的,扣1分;带泥出场的,扣2分;产生抛洒滴漏的,扣2分;(五)车辆未能提供或不出示《眉山市主城区砂石、渣土等运输申请核准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或手续不齐全的,扣3分;货运车辆同时违反以上1-5项扣分细则中的多项,应累计扣分。第二十四条信用扣分结果运用。(一)记分周期内货运车辆信用分值低于6分的,通报给其所在建设单位,抄告公安、交通和环保等货运车辆行政主管部门,并暂停线路核准3个月;记分周期内建设单位信用分值低于累加信用分值80%的,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给予警示并督促其整改。(二)记分周期内货运车辆信用分值低于3分的,通报给其所在建设单位,抄告公安、交通和环保等货运车辆行政主管部门,并暂停线路核准6个月;记分周期内建设单位信用分值低于累加分值60%的,由市住建局在一定范围内及媒体上进行通报批评。(三)记分周期内货运车辆信用分值低于1分的,通报给其所在建设单位,抄告公安、交通和环保等货运车辆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线路核准12个月;记分周期内建设单位信用分值低于累加分值40%的,抄告给市住建局建筑管理、质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眉山城区建筑工地进出口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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