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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疾病II类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7〕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决定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疾病II类管理,每三年须复审一次。本通知从2019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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