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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眉府发〔2016〕2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为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明确监管职责,改革监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法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附件1)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依规动态调整。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需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事项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确保行政审批行为依法、公开。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将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向社会公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三)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管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已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附件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市、区县工商部门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专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全力配合。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须审批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查处。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市、区县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执法监督指导,行使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市场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四)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工商部门要通过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交换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同级相关部门只涉及监管不涉及审批的,由监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对后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三、完善市场监管措施(五)建设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搭建覆盖市、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市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6年底前,市、区县相关部门、单位要与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逐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六)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市场主体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推送到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七)构建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相关文件和规定,积极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统筹推进、协调服务、技术保障等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归集本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同时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负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积极开展协同监管,增强监管时效性,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八)建立风险预警化解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对有潜在违法可能的相对人给予预警提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予以告诫规劝,提高监管实效。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各部门要通过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普遍推广“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机制,确保监管执法的科学性、公平性。(九)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依法、依规落实失信主体资格限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促使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四、强化工作保障(十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执行力度,大胆探索,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出台监管办法,实现无缝对接。(十二)开展督导考核。建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督查考核机制。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市党务政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窗口填报数据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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