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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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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起草决策草案前不进行调查研究或者调查研究不深入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的;(四)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的;(五)对拟决策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不主动协调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材料,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七)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材料不准确、弄虚作假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办理、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起草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材料,把关不严的;(二)未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或者经审查发现问题没有提出的;(三)未按照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形成和保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档案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行政决策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决策而不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的;(二)超越法定权限决策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关规定决策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五)对第三方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公众和其他行政机关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六)为个人和特定关系人牟取利益,作出不公正决策的;(七)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应当纠正而未及时纠正的;(八)未履行相关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变动或者调整原决策的;(九)对决策执行单位依据决策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无正当理由未予采纳而继续执行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三)未依据决策后评估报告向决策机关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第九条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根据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加重责任追究:(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一)决策出现失误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出于推动改革发展需要,且在决策中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二)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决策出现失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责任追究:(一)决策参与者对错误决策结果持不赞同意见的;(二)作出的行政决策决定被上级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导致行政决策错误的;(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行政决策错误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不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者退休而免予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等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负责,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第十七条起草、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的作出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责任追究机关根据归档资料倒查问题线索,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倒查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九条有关责任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第二十条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监察、组织人事、法制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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