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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6日 政策文号:绵住建委发〔2022〕88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绵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绵阳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初审推荐工作,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预审推荐工作。第三条本市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相对应的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工业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第二章一星级申报和审查程序第六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第七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包含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附件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第八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订申报承诺书(附件2)。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上述内容分为基本材料和佐证材料,具体分类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第十二条形式审查环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二)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三)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和成果归属争议;(五)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六)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其他政策规定。形式审查委托于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完成,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专家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并签订承诺书。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推荐、审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不满足在线审查时,可采用线下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信息上报至系统。第十五条专家审查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按照“谁认定,谁处理”原则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公示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符合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的项目发布通告,并授予证书。第三章一星级标识管理第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后,原绿色建筑标识自动失效,可重新申报。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四)连续两年以上不上报或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和标牌:(一)限期整改内未完成;(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及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降低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目录中清除。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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