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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线要求调整绵阳市医疗保障部分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为全面加强医保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在我市顺畅运行,结合我市医保政策实际,经研究,现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后部分政策调整如下:一、特殊药品(单行支付/高值药品)(一)高值药品住院或门诊特殊重症治疗期间使用时,原则上由治疗机构供应药品,费用并入住院(或门特)费用按规定支付。在治疗机构门诊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未纳入绵阳市门诊特殊重症用药范围的高值药品时,执行按药品保障,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扣除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后按照住院支付政策支付。高值药品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参照二级甲等医院执行,在异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高值药品执行市内统一报销政策。(二)人员实名制管理、药品病种认定工作由认定机构负责,治疗方案、处方管理由治疗机构负责,处方录入及特药结算由供药机构负责。特殊药品治疗机构与供药机构之间互认。二、基本医保外检报销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的外检项目应有国家赋码信息,外检费用按住院医院医保政策计算。三、生育津贴全市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没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照当年度生育前平均工资计发。四、离休干部离休干部的定点医疗机构与我市开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保持一致。五、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病种备案有效期改为3年,恶性肿瘤的手术、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参照执行。六、门慢特病种和“两病”备案(一)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认定,认定机构须将认定资料归档备查。(二)门诊慢性病糖尿病病种可在全市所有开通住院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认定,认定机构须将认定资料归档备查。七、城乡医保普通门诊结算开通市外所有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八、异地就医备案(一)省内异地就医取消短期备案,对省内非转诊转院就医的参保患者,直接按照基本医保“非转诊转院且办理短期异地备案”待遇执行。(二)省外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直接办理,线下办理方式不变。九、药品与医用材料集中采购药品与医用材料集中采购不再采用抵扣拨付费用返还模式,由医疗机构分批将货款交回属地医保部门指定账户。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分2次归还预付款。第6个月归还50%,最后1个月归还50%。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批次收回,同时统一交市级医保部门指定基金账户。十、门诊慢性病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参保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时,个人不支付门诊慢性病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5%的个人先行自付部分。本通知1-7条调整自绵阳市国家医保信息化平台上线之日起执行,第8、9、10条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平台上线前非联网结算的按上述政策执行。绵阳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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