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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绵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药物免费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政策文号:绵卫发〔2021〕2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卫健局、医保局,园区社发局: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绵阳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医疗保险保障政策的通知》(绵人社办〔2018〕2号)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药物免费配送等工作进行了明确安排部署;由于机构改革,有关职责职能有所调整,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药物免费配送工作,有效提升严重精神障碍综合管理治疗质量,巩固绵阳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成果,特制定本办法。一、配送对象和范围(一)配送对象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要求录入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二)配送范围绵阳市所辖乡镇(社区),包括科学城办事处。二、配送机构由县(市、区)、园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执行药品采购,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精神专科机构负责本辖区患者药品的需求统计与领取发放工作。三、配送药品限《免费配送抗精神失常用药目录》(附件1)内药品,且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操作流程(一)资格认定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园区社发局负责,由区县数据质控员每季度定期导出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新增和死亡患者基本数据,与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确认后,联合上报市卫健委。市卫健委汇总全市数据,及时与市医保局进行数据交换,在医保系统中做好标识。(二)申请经医保系统标识为符合免费配送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且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城乡居民患者或其监护人,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在管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指定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出申请并自愿接受随访登记,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二级甲等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严重精神障碍诊断证明原件1份和门诊处方。(三)审核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根据患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者,申请材料返还患者或监护人);审核无误后,名单上报县(市、区)、园区卫健部门,由卫健部门提交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四)建档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与患者或其监护人签署相应的委托文书,患者或其监护人详细填写《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门诊免费取药登记表》(附件2)、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取药委托书》(附件3),由患者领取治疗药品,或由其监护人代领(附件3)。(五)药品采购、保管和发放1.患者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随访统计符合配送条件患者的服药需求,并报送本辖区定点药品采购医院。2.辖区定点药品采购医院根据各地需要量负责执行采购本方案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并分配发放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各基层医疗机构须落实药品管理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家对抗精神病药品管理的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管理,药房按照双人专柜保管,建立台账,定期盘点。严格执行取药登记制度,配送药品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门诊免费取药登记表》(附件2),患者或其监护人员领取药品后签字确认。4.患者或其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或办理药品配送本)定期到在管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取药(病情不稳定、认知功能受损或未成年人患者应由家属陪同),每次发放药量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基层医疗机构凭精神科医生开具的门诊处方发放药品,并做好处方留存。5.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人员应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要求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真实准确记录患者服药情况。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或其监护人反馈有相关情况,应咨询点对点技术指导的精神专科医师,或建议患者联系精神专科医师复诊,如调整用药处方,应及时交精防人员备案,满足患者的药物使用需要。五、费用支付(一)支付限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药品费用按照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绵阳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医疗保险保障政策的通知》(绵人社办〔2018〕2号)规定执行。(二)所有采购药品严格落实零加成制度,涉及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执行医保支付限价规定。定点药品采购医院应优先采购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六、监督管理(一)各县市区卫健局、园区社发局负责基层医疗机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药物免费配送工作的管理,定期安排专人督导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专科医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用药的随访及药品使用等情况。(二)市县两级医保部门与卫健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不定期抽查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发放情况,并采取电话或入户回访等方式加以核实,对药品管理不到位、虚报发药量的医疗机构将责令整改,并扣除相关费用,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三)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配送的规范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建立配送机制,设置配送药品购、送台账,便于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存在配送药品与实际不符,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进行处理。(四)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妥善保管药品,严格按要求向患者发放并做好相关登记。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治疗用药及收费,一经查实,按发生金额的5倍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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