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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绵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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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原则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二、实施条件(一)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既有住宅。(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三)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要求,不降低既有住宅原安全水平。三、责任主体(一)实施主体。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二)代理业主。实施主体应委托同时具备土建施工和特种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协调管理。代理业主应当与实施主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使用单位。实施主体应将电梯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管理,受委托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无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运行使用。四、实施流程(一)可行性评估。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应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二)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进行投票,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小区权属范围内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拟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内容包括:1.业主投票表决情况;2.明确代理人或代理单位;3.电梯增设的建设费用分摊方案;4.电梯选型配置、维护保养方式、使用安全管理责任;5.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三)编制方案。原建筑竣工验收时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电梯增设方案,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应根据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停靠方案,满足条件的宜优先选用平层停靠方案。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应保持外观、风格一致,宜优先选用型号相同的电梯设备,为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提供便利。(四)公示核录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电梯增设核录:1.电梯增设书面申请;2.参与表决且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身份证、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3.委托代理单位(人)的委托书及相关身份确认材料;4.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5.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电梯增设方案。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社区居委会应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社区居委会对条件符合的出具公告,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电梯增设方案进行公示并对公示过程留存影像资料,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调解申请的,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留存公示过程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录,相关核录情况抄告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调解申请的,按照本意见第五条进行纠纷处置。(五)规划审查经社区居委会核录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1.申请书;2.社区居委会核录单;3.设计方案文件(含电梯红线图、实景效果图、现状地形图)。电梯增设应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若因年代久远,无法核实拟建电梯是否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部门予以认定。严禁通过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应当遵循就近入户,控制连廊跨度与外挑尺寸,原则上净宽不超过1.2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出具审查意见。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申请办理规划审查。(六)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规划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相关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重点对电梯增设后房屋的结构安全,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七)施工许可告知承诺。除法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电梯增设施工安装前,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完成施工许可申报,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1.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施工许可申请;2.划审查意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5.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井道土建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及时将电梯增设项目信息告知当地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八)组织施工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安装单位要对电梯井道、底坑、连廊等关键部位以及电梯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安装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对电梯井道、连廊等部位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强化施工质量管控,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鼓励增设电梯加装物联网和应急平层装置,提升电梯本质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围挡设置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地下管线保护等负责;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进行安全指导、监督。(九)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十)运行维护。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实施主体应当督促新老电梯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鼓励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五、纠纷处置(一)社区调解。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提交实名制书面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申请人与实施主体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社区居委会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二)街道调解。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递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予以盖章确认。满足本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要求,利害关系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且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电梯增设的实施主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居委会应予以核录:1.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2.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3.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提供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社区居委会应严格审核。(三)法律诉讼。经街道办事处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纠纷。六、资金筹集(一)业主自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认可比例共同出资。规划审查且竣工验收通过后,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该户应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金额。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增设。鼓励业主开设电梯增设资金共管账户,保障资金使用公开、透明,银行机构应予支持。(二)社会参与。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电梯产业发展。(三)政府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新增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不征收增容地价。电梯增设按照本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主要由业主出资的,市本级、各区(园区)、各扩权县应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力,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性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结合实际有序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二)优化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探索和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投票系统等,为业主提供政策咨询、现场踏勘、矛盾调解、投票表决服务,并建立电梯企业评价体系。(三)规范市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电梯增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严禁违反政策法规擅自建设施工、擅自更改图纸、不按图施工;严禁利用电梯增设非法融资;严禁以“垫资建设”、恶意降价等方式承揽项目;严禁欺诈和虚假宣传;严禁以降低材料品质、工程质量参与市场竞争。(四)配套工程支持。电梯增设涉及水、电、气、通讯迁改等,相关单位、企业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所需费用各管线单位按施工成本价格收取。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小区要统筹考虑电梯增设可能涉及的管网线路迁改事项,预先作出工程处理,切实降低群众增设电梯的支出和额外费用。(五)做好宣传。各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正面引导,让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本意见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科学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民政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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