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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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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城新区党群服务中心,经开、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原则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要严格遵循“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方便群众、强化监管”原则,由开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医疗机构、开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的基层医疗机构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组成。二、定点条件(一)医疗机构开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医疗机构、开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的基层医疗机构直接开通门诊慢性病定点,按《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管理,无需签订门诊慢性病定点协议。(二)零售药店各医保经办机构应从基本医保已定点的零售药店中择优选择确定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在基本医保定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1.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满三年,申请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记录。2.应配备执业药师2人,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3.营业场所内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营业面积“无死角”监控,划卡结算处视频监控应正对结算电脑屏幕,能够清楚显示屏幕上划卡结算信息。完整视频资料保留至少6个月备查。4.营业面积绵阳主城区范围内不低于120m2、县城所在地不低于80m2、乡镇不低于60m2。5.药品种类(同药品相同品规视为一种)绵阳主城区药店不少于1500种、县城驻地药店不少于1200种、乡镇药店不少于1000种。6.在售药品应包含绵阳市目前认定的所有慢性病病种所对应的常见治疗药品,每个病种对应药品(特殊病种的管控药品除外)不少于3种,其中糖尿病和高血压对应的药品分别不少于10种。三、门诊慢性病零售药店定点方式各县市区(园区)的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数量实行总额控制,合理布局。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向基本医保定点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参照普通定点药店准入方式,采取综合评审等方式从申请的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择优确定,在报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备案后,由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门诊慢性病定点服务协议,协议范本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四、监督管理(一)强化定点协议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守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完善进销存管理、财务管理、处方管理、药师配备、药品存放等各项制度,不得有违反定点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违法行为管辖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障定点协议、门诊慢性病定点补充协议等内容严格管理。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协议相关要求采取暂停医保定点服务、解除定点协议等处理措施,并按规定要求零售药店及时整改:1.存在社会保障卡(电子医保凭证)空刷盗刷等行为的;2.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滋补品及其他物品串换成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3.为无结算资格或暂停定点服务的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结算行为的;4.虚假上传入库销售等信息的;5.伪造虚假进货票据的;6.社会保障卡(电子医保凭证)刷卡销售账务与进销存账务或实际销售项目不符;7.使用两套及以上进销存软件,或进销存软件未安装我市嵌入式医保系统接口软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个人账户资金)销售的药品未通过嵌入式医保系统接口软件销售的;8.为慢性病患者提供结算服务时,实际结算药品与慢性病患者用药方案载明的用药品种、用法、用量及使用时限不符的;9.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医保结算账户等与备案信息不同的;10.为慢性病药品办理补刷社会保障卡(电子医保凭证)的。11.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三)实行动态管理管辖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3号,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协议、门诊慢性病补充协议等规章制度,定期对已开通门诊慢性病定点报销的医保机构进行检查与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检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即时取消定点资格。医药机构在取消定点资格后,1年之内不能进行申请开通慢性病定点资格。1年之后,医药机构提起开通申请的,辖区医保部门按照定点条件验收合格后即时予以开通。五、相关要求(一)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涉及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安全,牵涉医药机构广,群众关注度高,县市区(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服务群众理念,不断完善本地医药定点监督管理体系。(二)各地要精心组织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方式,严把准入关,对定点区位要做到提前规划,在人口集中区域合理布局。(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配售医保药品行为的稽核监督检查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通过不定期日常稽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逗硬处理。(四)各地对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控制数量不得自行突破,在对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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