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企业优惠政策

四川绵阳产业园区

四川绵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绵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统称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依法有序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等监管工作。第六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所要交付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七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事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标准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第八条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以核对的方法进行,除现场查验、设备调试外,还可以采用观感查验、使用查验、检测查验和试验查验等方法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应当首先对物业产权资料、工程竣工资料、规划设计资料、设施设备资料等进行移交查验,为物业服务项目的现场查验奠定基础。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及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双方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查验,并有权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第九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的物业承接查验记录,由物业承接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条物业服务项目的交接工作应当形成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等内容的物业服务项目交接记录,由物业承接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但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承接查验过程发现的各项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对资料查验中发现的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合格等问题,承接查验小组应当将问题逐项记录在《图纸资料移交清单》,交建设单位确认并确定整改时限;(二)对物业设施设备承接查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记录在《设施设备移交清单》中,交建设单位确认并确定整改时限;(三)对物业房屋共用共有部位承接查验中的不合格项,记录在《共用共有部位承接查验单》中,交建设单位确认并确定整改时限;(四)对物业承接查验中的重大缺陷记录在《重大缺陷记录表中》交建设单位确认并确定整改时限。第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的档案资料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前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十五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的领用手续。第二章物业的承接查验第十五条物业的承接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质监、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道路名称、地下车库标识清楚,楼宇/栋号、户号牌编号准确并经民政、公安部门确认;(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四)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五)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规划使用功能要求;(六)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建设单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九)开展物业承接查验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物业的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房屋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十七条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三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并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化、水系、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使用培训等技术资料,包括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等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购房合同备案范本、业主清册和物业清单;(六)临时管理规约;(七)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八)房屋销售时公布的物业管理方案与承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九)物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十八条物业的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三)物业承接查验小组依据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并记录查验结果;(四)物业服务企业将查验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出具书面承诺整改时间;(五)确认查验结果;(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七)办理物业服务项目交接手续;(八)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第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一)临时管理规约;(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四)查验、交接记录;(五)其他有关承接查验的报告、资料。第二十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方式,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物业项目自移交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实行分期开发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查验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出现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依法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力,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第二十六条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接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并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物业承接查验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现场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