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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申报、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鼓励多主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现就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申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源筹集(一)现有存量住房改造。支持企事业单位将自有存量住房改造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在收入、住房“双困”人群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闲置公租房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收储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筹经营,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二)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企事业单位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收储市场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在产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科研项目等利用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四)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按照职住平衡原则,鼓励国有企业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国有企业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进行供地;支持企业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二、项目申报(一)申报条件1.房屋及土地权属。现有存量住房改造、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项目,其房屋、土地等均应取得合法权属证明,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科研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2.房屋安全。现有存量住房改造、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项目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改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二)申报资料1.现有存量住房改造、现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项目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6)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具备正式竣工验收报告且房龄在十五年以下的项目可不予提供);(7)项目建设运营方案;(8)其他所需的材料。2.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及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等项目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项目建设运营方案;(5)其他所需的材料。(三)建设运营方案相关要求1.建设运营方案应包括房屋现状及规模、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租金标准、后期管理等可行性综合分析内容。2.新建、改造、改建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完成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家具家电,达到拎包入住条件。3.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四)申报流程市辖区(园区)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辖区(园区)其他单位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向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经属地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其他县(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向属地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三、联合审查(一)审查流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住建、发改、财政、自规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市辖区(园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受理的项目由市辖区(园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财政、自规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初始审查,初审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住建、发改、财政、自规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其他县(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属地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审核、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审查时限各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及时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并尽快审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召开联席审查会议审定项目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四、办理建设手续程序建设单位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建设工程现行办理程序办理,在网上通过“一网通办”办理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特殊建筑消防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等手续,实行“并联审查”。现有存量住房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五、项目验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装饰装修验收、配置家具家电后,由申请单位向项目申请审核时首次受理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受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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