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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有效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简称“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拟变更内容尚未实施且在竣工验收前)对已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合格书或完成自审承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第三条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负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负审查责任。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或完成自审承诺,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及耐久、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不得施工。第六条设计变更涉及专业配合协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所涉专业同步变更到位。第七条对已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除设计错漏外,一律不得变更。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建设过程中出现法定不可预见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二)因建设工程中工程地质条件、文物保护等自然因素条件或建设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三)因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施工质量缺陷等事故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四)施工图文件有错漏的;(五)因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调整,涉及发改、财政、自规、住建、人防、卫生、教体、机关事务管理等审批部门对批准内容进行调整,或为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生态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六)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或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不含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工程)(七)因原项目审批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不含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工程)第二章变更分类第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绵阳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附件1)所列变更内容;(二)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变更内容;(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内容。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为一般设计变更。第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对变更类别存在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后确定。若仍难判定的,勘察设计单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三章变更程序第十一条除原审批部门已公开发文明确不需重新审查的事项外,其他涉及发改、财政、自规、住建、国动、卫生、教体、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均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凡涉及施工图审查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应通过“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简称“四川政务网”),实行在线变更,并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建设单位发起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原因,上传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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