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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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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一)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城镇既有房屋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既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房屋,加强房屋日常安全检查、维护修缮,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机构意见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巡查检查,并按检查处置意见及时整改到位。(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定期分析研判房屋安全形势,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应急解危处置等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出台排危除险政策措施,落实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经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既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老旧危险房屋排危方案,做好日常巡查、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城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三)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城镇既有房屋监管。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处理房屋安全相关举报或投诉;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不具有查处职责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自然资源、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教体、科技、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机关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办公用房、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消除使用安全隐患。二、加强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一)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及时部署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并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后受损房屋组织应急检查。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既有房屋安全档案,全面掌握房屋安全现状,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治理责任和整治措施。教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内公共建筑安全检查。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异常或受损情形仍需继续使用的既有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积极推行城镇房屋定期体检和维护制度。(二)加强特定条件下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大风、暴雨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和人员聚集场所既有房屋安全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做好受隧道、深基坑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既有建筑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塌房伤人等事故发生。(三)建立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工作,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组建专业巡查队伍等方式,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将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危险建筑定期检查以及城镇房屋定期体检有机结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四)加强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行为监管。对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严禁违法违规拆改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危害建筑结构安全的情形。对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做好隐患房屋监管治理(一)强化房屋安全鉴定。对巡查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根据鉴定报告主动对房屋进行解危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供鉴定委托人选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把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关,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二)加强危险房屋管控。对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依法及时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治理。在未彻底消除隐患前,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工作要求,并加强日常巡查监控。(三)加快危险房屋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加强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解危责任,落实解危措施。对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整治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积极探索将有条件的C、D级危房拆除重建纳入城市更新工作,利用片区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方式,妥善解决房屋安全问题。四、推进房屋安全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深化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调查成果,建立健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系统,积极推进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实时掌握房屋“健康”现状,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推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模式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实现对既有房屋安全全过程监管。五、完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制度保障、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制定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对象应覆盖城镇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各类既有建筑,管理内容应包含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鉴定、改扩建及装饰装修、建筑外饰及幕墙、重点设施设备(含消防设施等)维护、危险建筑治理、应急处置等与建筑安全使用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六、强化房屋安全宣传引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大房屋使用安全宣传力度,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房屋日常检查、维修养护、隐患治理义务;建立健全房屋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共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确保既有房屋住用安全。本通知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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