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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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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1日绵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滚动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划转后仍视同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第八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向监管部门批复预(决)算。(四)督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市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六)依法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三)编制本部门监管企业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算执行,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四)组织本部门监管企业上缴收益,并按规定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五)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三)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四)按照市财政局、监管部门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预算收入第十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市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缴的利润。(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市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缴的利润,根据年初预算额度收取。(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五)市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第十三条建立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特别利润上缴机制。特别利润上缴方案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确定,特别利润的主要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市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市财政局、监管部门按规定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权机关等措施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市财政局和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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