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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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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保障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功能完整和正常运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遵循经济、简朴、适用、节能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维修预算标准。办公用房日常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第四条部门、单位维修改造项目职责分工如下:(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市级机关申请的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建立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维修改造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后进行立项。(二)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计划;对经批准实施并已纳入财政预算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进行财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三)市审计局依法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四)市住建委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投标、设施设备采购等工作。(六)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定期对办公用房安全性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办公用房日常维修保养;负责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等承担直接责任。第三章维修项目类别第五条根据房屋、设备损害程度和维修工程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型维修。(一)日常维修。日常维修是指对房屋或其设施小损坏的修复,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其项目为:1.屋面、墙面、地面、顶面、管网等日常检修或局部修补;2.给排水、供配电、供气、暖通、电梯、消防等设备的检修、养护和一般易损配件的更换;3.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零星维修;4.其它确需维修保养的情形。(二)大中型维修。大中型维修是指对主体结构损坏、主要设备更换等进行维修改造。其项目为:1.房屋加固工程;2.楼地面、墙面、顶面等部位,需进行大面积修补;3.给排水、供配电、供气、暖通、电梯、消防等设备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重要配件更换或整体更新;4.办公区道路、护坡、挡土墙、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整体改造;5.对办公区功能布局整体改造;6.其它确需整体维修或大范围改造的情形。第四章维修计划管理第六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在单位申报的基础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维修项目库,并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未列入维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资金预算编制范围。第七条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计划。第八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大中型维修项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拟申请维修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料: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年代、房屋结构类型、上次维修时间或设备安装时间等;(二)相应权证资料(不动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租房批文等)、建筑图纸或影像资料等;(三)拟维修内容及规模、维修必要性说明;(四)项目投资估算书(含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投资概算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涉及结构、消防、供配电、电梯等安全隐患的,应提供第三方鉴定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第九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确需维修的,纳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以项目库为基础,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下年度维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未纳入维修计划的突发应急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并确定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第五章立项及资金预算编制第十一条日常维修所需资金在单位公业务费中安排,大中型维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将所需资金纳入次年财政预算编制计划。第十二条大中型维修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应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立项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批不得实施。第十三条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可合并实施的维修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立项审批和实施,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立项审批和公开招标(采购);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立项审批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第十四条待预算批复后,由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的书面申请文件;(二)专业机构编制的实施方案(土建类应提供初步设计深度以上的设计图纸,机电安装类应提供较为完备、可指导实施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三)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投资概算书(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四)资金落实证明(单位自筹资金或上级争取资金,应有资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已落实文件或资金下达文件等);(五)租赁房屋维修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批文及租房合同复印件。第十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和项目投资经济性进行论证,重点审核维修规模和维修标准,严禁超标准建设及豪华装修。第十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立项批复文件,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及规模、项目工期、实施单位等进行明确。第十七条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调整的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及新增工程量清单,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立项调整手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调整立项批复。第六章项目实施和监管第十八条办公用房相对独立、由一个单位使用的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由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维修项目,由各单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集中办公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立项批复文件要求和政府采购(招标)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招标(采购)。(一)经批复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及时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评,以财评金额作为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立项金额。(二)项目单位应书面邀请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严禁超批复投资,严禁擅自变更批复工程内容。第二十一条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验实施情况与立项批复内容是否相符。(一)符合立项批复内容,且工程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归档等后续事项;未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再行组织验收;(二)不符合立项批复内容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项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2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纸质文件、资料等存档备查。涉及办公用房功能布局调整的(含日常维修),由项目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房间布局图,同时通过系统提交有关项目资料(电子版):(一)项目立项、招标(采购)相关资料;(二)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三)竣工图及竣工结(决)算报告书、工程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四)重要设备清单及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并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方可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项目金额较大(超过100万元)、确需预拨资金的,在项目完成前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直接使用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益等资金。第二十五条市级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实施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落实信息公开要求,自觉接受机关事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维修项目实施的规范性、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效率、施工现场管理等,评价结果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绩效考核依据。第二十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线索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级机关及机关办公区内的业务技术用房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适用本办法。市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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