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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3日 政策文号:绵府办发〔2020〕3号 有效性:有效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市政绿化养护和市容环卫管理事权调整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市政维护、城市绿化、市容环卫和城市照明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绵阳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市政绿化养护、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7日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市辖区(园区)事权调整原则,现就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总要求,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关系,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全面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解决城市建设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补齐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短板,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有力助推中国科技城及西部现代化强市建设。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市级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市辖区(园区)主体作用,逐步形成市与市辖区(园区)一体、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城市建设管理体系。(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将城市建设事权重心下移,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建设格局。(三)明晰职责,权责一致。科学界定市、市辖区(园区)事权,建立标准统一、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管理制度,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逐步形成责权利相匹配的城市建设体制。三、主要内容(一)城建项目建设。1.市级权责(1)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拟订城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城市建设项目标准、技术规范和导则。(2)根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跨区域的主干道、快速路、桥梁(含地上人行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已建成的跨区域的主干道、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配套设施改建、扩建及大修。(具体名单附后)(3)负责市政重大储备项目的前期方案研究工作。(4)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2.市辖区(园区)权责负责辖区内不涉及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区域性社会公益项目及其附属的管网、照明、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3.其他事项(1)市级负责建设的跨区域项目中需要市辖区(园区)出资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筹集。(2)市、市辖区(园区)建成的项目按照市政管理体制需移交所在市辖区(园区)或市级管理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即行办理移交手续。(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1.市级权责负责中心城区内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社会投资涉及跨区域的项目,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2.市辖区(园区)权责负责中心城区内工业项目(含科研、仓储、物流)、村居民建房(含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统征统转、村改居居民建房、城中村内单幢建筑改造,城中村整体改造除外)、区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一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临时设施项目、装饰装修工程,以及中心城区外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3.各市辖区(园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开展审批工作,审批结果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1.市级权责(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和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等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监管范围内投诉处理。(2)市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监管资格,若已下放职能超出市辖区获批监督资格范围的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3)负责对市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业务指导。2.市辖区权责(1)市辖区分别成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级和园区之外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等工作(含二次装修),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2)负责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市级监管项目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3)负责对监管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市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对监管范围内跨区域、技术难度较大、业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可上报并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筹处理。(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划分市与市辖区(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范围及责任,分别由市、市辖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四、保障措施(一)做好职能职责交接。市辖区(园区)要积极对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明确市级移交职能职责的具体承接主体,办好工作交接,确保移交职能职责全部移交,市辖区(园区)要应接全接,不得出现监管真空期。市、市辖区(园区)两级要做好职能职责移交公示工作,方便群众办事。(二)加强移交业务指导。对已移交市辖区(园区)的职能职责,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新承接部门做好对接,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市辖区(园区)承接业务的部门要迅速熟悉掌握,接手办理相关业务。(三)切实加强监督考核。市辖区(园区)承接相关业务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常态化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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