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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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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2日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省政府第304号令)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进行的行政监督。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市城乡规划局协助省人民政府派驻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市本级及所辖区(园区)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察工作情况。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支付督察员劳务费,劳务费标准由市城乡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各驻在地负责督察员日常工作条件的经费保障。第六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七条城乡规划督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县(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是否符合上位规划有关要求;(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核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规划条件的变更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许可要件及程序;(四)城乡规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和许可要求;(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建设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七)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八)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城乡规划督察以督察员驻点督察为主,市城乡规划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等。第九条城乡规划督察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列席派驻地城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二)列席派驻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家及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内容的有关会议;(三)采取抽件、现场督察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和规划许可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四)巡察派驻地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实施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情况;(五)巡察派驻地的村镇建设情况;(六)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规划督察事项的说明;(七)调阅或者复制涉及城乡规划事项的文件和资料;(八)接受涉及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投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第十条督察员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通知列席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内容的会议。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省人民政府派驻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当征询督察员的意见。第十二条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或意见,必要时可视情节发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或《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工作文书抄报市城乡规划局,并视情况抄报市、县(市)监委。第十三条派驻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文书,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反馈督察员,其中,应对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书面反馈,并抄报市城乡规划局。督察员应当及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城乡规划局。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诉。第十四条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及第33号令《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会同任免机关、监委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内容、举报电话或者信箱。第十六条督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及忠实履行职责;(三)具有城市规划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备注册规划师或者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工作5年以上。第十七条符合督察员条件的人员可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督察员的聘任、派驻、管理、轮换、解聘等工作。第十八条督察员不派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县(市)。督察员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督察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九条督察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二)严格执行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定;(三)不得干预或者阻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四)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五)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二十条督察员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一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督察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绵阳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绵府办发〔2014〕1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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